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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派调解是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、行政或刑事自诉案件,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,正式立案之前,可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,委派人民调解组织、行政机关、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。经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,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。对符合立案条件,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,或者经委派调解组织调解,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立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