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的位置 : 案例库

投诉信用卡捆绑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案

2024-09-27来源: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编辑:董兰欣

  案情简介:

  2015年4月15日,投诉人杨某通过12363电话反映M银行曲靖分行多次向其推销保险理财产品,但投诉人未接受,因此杨某信用卡透支额度从30000元降至1000元杨某投诉M银行存在信用卡捆绑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情况,其信用卡下调额度与未购买保险产品存在因果关系,要求M银行恢复其信用卡授信额度。

  处理过程:

  经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调查,信用卡捆绑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情况不属实,M银行信用卡与理财产品分属总行、分行两个级别两个部门管理,理财产品的销售与信用卡授信额度之间并无因果关系。下调杨某信用卡额度原因是杨某信用卡使用存在套现可疑行为,M银行根据本行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调了其授信额度。M银行提供了杨某近一年刷卡交易明细,其中6个月以上时间额度使用率超过80%,且大额刷卡商户集中在建材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小型服装店等,如在某小型服装店一次刷卡34000元,不符合常理,应属非正常交易。且杨某无法提供任何一笔大额交易的依据,如发票、合同或车辆落户手续等,经多次沟通后杨某承认其信用卡存在套现行为。杨某信用卡使用存在套现可疑交易行为,M银行出于风险管理考虑,按照本行信用卡管理规定对杨某信用卡额度进行管控,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,不予支持杨某要求恢复信用卡授信额度的要求。

  对于M银行向杨某推销保险理财产品,经调查属实,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责成M银行向杨某道歉,要求M银行充分尊重客户选择自主权,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擅自推销理财产品。

  案例分析:

  此案例涉及两个方面问题:

  一是金融消费者享有选择权限,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,银行推销理财产品应得客户同意。根据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》(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(2011)第5号)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,应当先做自我介绍,尊重客户意愿,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。”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明确规定: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”

  二是对涉嫌信用卡套现行为可以采取降低授信额度的处理措施。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》(银监办发(200760号)规定:“对有信用卡交易无还款记录、涉嫌非法套现行为或已产生违约金和滞纳金等的高风险持卡人,应及时采取积极催收、降低授信额度、紧急止付等审慎措施。”

  案例启示:

  第一,近年来理财产品热销,相应产生的纠纷也较多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,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银行,自主选择金融产品种类或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法定权益,银行不得强制推销、捆绑推销理财产品。同时,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,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,不要轻信“天上会掉馅饼”,尤其应注意区分理财产品是否为保本型,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,保护好自己的资金。

  第二,信用卡用户按照现行管理办法规定,有“免息消费”期,持卡人一旦套现,可以使持卡人在“免息期”内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费用,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,多张信用卡轮换套现,可以长期使用银行无息资金,极具诱惑力。信用卡套现行为实际上已成为个人无息贷款,信用卡套现所产生的风险形态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,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,还可能为“洗钱”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无疑给我国金融秩序带来了不稳定因素。